关于
建立政府采购领域
串通投标整治
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
有关事项
的
通知
湘财
购
〔
20
24
〕
29号
各市州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省直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
“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
行动方案有关要求
,
依法打击串通
投标犯罪行为
,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3
〕
1
号)
、
《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
“
四类
”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
2023
〕
28
号)等有关
规定
,
进一步加强
部门协
作和
行刑衔接
,
建立
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
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
,
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串通投标
问题
,
构建便捷顺畅信息沟通渠道,实
现
政府采购
行政执法和公安案件办理信息共享、成果共用
,
形成监管合力,优
化营商环境
;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
,
完善问题线索、投诉、案件办理联动协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
,
立足各自职责,共同研究对策
,
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有效打击串通投
标违法行为
,
形成有效震慑,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
平
。
二
、
建立线索协作办理工作机制
(一)串通投标线索类型
。
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
的
,
或巡视巡察、
纪检
监察
、审计
监督发现并
移交的
串通投标
问题线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
开展核实工作
。
(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
(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公章混盖
;
(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7
)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
8
)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
,
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
件接收地址相同
,
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
等
;
(
9
)不同投标人在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中
,
软件加密锁号、
IP
地址、
MAC
地址、
CPU
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
U
盘文件
;
(
10
)
其他涉嫌
串通投标
的情形
。
(二)开展协作核查条件
。
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
,
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
。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办理结果反馈
。
通过协作核查
,
发现串通投标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打击
,
并将工作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经核查
,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
,
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
三
、规范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和办理
(一)案件移送条件
。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串通投标案件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
,
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
1
)损害采购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2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
3
)中标项目成交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
(
4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
(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
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
(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二)案件移送要求
。
财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
,
应当指定
2
名或者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
建议移送的案件应当由内部有关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
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移送资料
。
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
,
应当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
1
)案件基本情况
;
(
2
)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
(
3
)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
(
4
)有关证据
;
(
5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
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提交
《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时
,
应当附送案件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执。
(四)分类开展处理
。
公安机关对财政部门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
,
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1
)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
,
如果发现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部门进行补正
;
移送的案件材料齐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案件审查
。
(
2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
。
(
3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
应当退回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
(五)办理结果反馈
。
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审查后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
;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
,
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
,
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加强信息共享
,
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
四
、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公安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着眼新时代实战需要
,
加强四方数据资源汇聚,探索推进数据线上实时共享共用
,
全力打造
“
领域性数据高地
”
;
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系统,开展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串通投标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
,
完善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
财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开展涉及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案件调查或问题线索协作办理的工作时
,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
提高工作效率。调取资料、查询信息要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和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
五
、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公安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
明确联络员,
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工作中相互支持、紧密协助
。
通过文件抄送、情况通报、会议协商
等方式
,
及时交流核查、处罚处理结果等相关工作情况。加强
政府采购
和刑事司法衔接
,
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和执法难点,指导案件和线索办理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
24
年
7
月
24
日